(2017)吉022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于洪贵、郭来山、李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于洪贵,郭来山,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被执行人:于洪贵。被执行人:郭来山。被执行人:李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洪贵、郭来山、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于洪贵、郭来山、李平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7764.43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于洪贵、郭来山、李平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于洪贵、郭来山、李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