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有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2刑初6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有富,男,布朗族,1985年4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云县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有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雨瞳、被告人陈有富到庭参��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有富醉酒后驾驶云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云县“龙腾”KTV驶往云县金汇源酒店方向,当车辆行驶至云县草皮街星云大街路口时,被云县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有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及无前科材料、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陈有富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有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建议对被告人陈有富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量刑的建议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有富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有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