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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涂某某、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某某,易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216号申请人:涂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申请人:易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涂某某与被申请人易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涂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易某某、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0万元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涂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易某某、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直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