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健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50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健强,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桂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健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俊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健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5日,被告人王健强伙同王福强(另案处理)来到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8号四季新天地工地盗剪该工地临时安装使用的电线,在作案过程中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而逃跑。后被告人王健强被工地工作人员抓获交公安人员归案,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王健强身上缴获作案用的十字批1把、六角梅花匙4把、电工胶布1卷等物。经清点,中山市四季新天地企业有限公司被盗剪电线一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28.1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单位员工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到案及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随案移送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监控录像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电线清单、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详单、证明、办案说明、证人邹某、欧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健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供犯罪所用的被��人本人财物,应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健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在指控的范围内对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健强称没有动手偷电线,只是在外望风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单位员工黄某是在清晰地看到两名男子在电房盗窃电线后便进行抓捕,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健强,该陈述还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相互佐证,且被告人王健强的供述前后反复,避重就轻,故应采信黄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健强该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健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作案工具十字批1把、六角梅花匙4把、电工胶布1卷,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文凯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梁倩欣书 记 员 沈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