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唐华、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华,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再6号原审原告:唐华,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身份证号码:520201197009224096号。原审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贵州勇能能源集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齐心路1号2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714838一4。法定代表人:蒋承勇,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海开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535082一6。投资人罗大忠,系系煤矿矿长。上述原审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凤,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0411476078。上述二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凤,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411575895。原审原告唐华与原审被告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黔钟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原审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7)黔0201民申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审原告唐华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审原告唐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唐华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撤销本院(2015)黔钟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已收案件受理费16798元,退还一半8399元给原审原告唐华。审 判 长 姜志成人民陪审员 戴贤敏人民陪审员 祝启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艺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