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灵秀申请唐海占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灵秀,唐海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民特6号申请人唐灵秀,女,193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唐海占,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因被申请人唐海占患有先天性的智力障碍,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现其姐姐唐灵秀向法院申请宣告唐海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其为唐海占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经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海占目前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唐海占父母双亡,其父母育有唐灵秀、唐海占、唐海胜三名子女。唐海占多年来一直由其姐姐唐灵秀负责照顾。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南省邓州市罗庄镇唐坡村民委员会均推荐唐灵秀为唐海占的法定监护人,唐海胜亦同意推荐唐灵秀为唐海占的法定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唐海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唐灵秀为唐海占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