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覃孙武与上林县万福砖厂、樊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孙武,上林县万福砖厂,樊锦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612号原告:覃孙武,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民权,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林县万福砖厂,住所地上林县塘红乡万福村。代表人:樊锦山,该厂厂长。被告:樊锦山,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忻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孙武与被告上林县万福砖厂、樊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孙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孙武负担。审判员 宁泽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朝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