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家明与黄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明,黄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270号原告:黄家明,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黄亨,男,199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黄家明与被告黄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黄家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家明负担。审 判 员 何春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海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