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倪学权与杜家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学权,杜家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学权,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杜家尧,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兴隆镇。倪学权与杜家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帅希权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7643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杜家尧的车管、房管、银行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杜家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倪学权,倪学权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