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3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与王云峰、王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王云峰,王淑萍,王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566-1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09号兴隆大厦15层。负责人万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志良,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战全,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峰,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淑萍,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福安,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诉被告王云峰、王淑萍、王军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以被告已付款,纠纷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元,诉讼保全费881元,由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柳 青人民陪审员 梁冬华人民陪审员 易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