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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晓玲,郭春来,张存田,柴维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614号原告: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泉,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晓玲,女,1981年3月4日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郭春来,男,1949年1月4日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张存田,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柴维锋,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原平市人。原告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李晓玲、郭春来、张存田、柴维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婵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淑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