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晓玲,郭春来,张存田,柴维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614号原告: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泉,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晓玲,女,1981年3月4日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郭春来,男,1949年1月4日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张存田,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柴维锋,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原平市人。原告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李晓玲、郭春来、张存田、柴维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平市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婵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淑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