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建民与周沛涛、张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民,周沛涛,张兴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322号原告:武建民,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周沛涛,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张兴峰,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不详,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武建民与被告周沛涛、张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武建民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兴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建民申请对被告张兴峰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武建民撤回对被告张兴峰的起诉。审判员 贾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