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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九江市天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胡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天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胡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天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九江市庐山区十里大道。被执行人胡金龙,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九江市天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胡金龙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403民初1852号,被执行人胡金龙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天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案款47629.5元,承担执行费614.44元。现因被执行人胡金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祖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