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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霍少清、胡受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少清,胡受林,广西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霍少清,女,1956年6月3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胡受林,男,1956年7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广西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法定代表人陈功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霍少清、胡受林与被执行人广西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90.8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250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5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