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盛士明与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士明,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盛士明,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庄宏南,负责人。申请人盛士明与被申请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31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盛士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5,795元;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加班工资4,787.22元;支付2016年4月1日至6日法人工资及加班工资1,078.16元,为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425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在本市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证券、银行存款等情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号1幢、3幢、8幢厂房及名下沪D7XX**大型汽车均已经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作了轮候查封,但无法处分。其后,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号厂区现场执行,在查封被执行人的办公家电、家具、生产办公设施、机器设备、原料成品等财产时,发现现场部分房间房门有“海关监管货物”封条。经本院与松江海关沟通,该单位同意与本院对相关海关监管货物共同清点列明,再由本院一并对现场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理,由该单位在相关海关监管货物处分所得限额内征收应缴关税。据此,本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号厂区内的办公家电、家具、生产办公设施、机器设备、原料成品等财产,经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应买而流拍。嗣后本院裁定变卖上述财产,60天公告期满仍无人应买。至此,上述财产至今未能变现。执行中,本院另合计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78.47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众多,且部分财产正在处分之中,故待处分财产完毕后一并进行分配处理到位款项。除此之外,经本院集中查询,未在本市辖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执行情况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无处置权。关于被执行人公司内办公家电、家具、生产办公设施、机器设备、原料成品等财产,经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应买而流拍。嗣后本院裁定变卖上述财产,但是公告期满仍无人应买。至此,上述财产至今未能变现。除此之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盛士明与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慧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