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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与张静怡、王忠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103执120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负责人:李中伟。被执行人张静怡,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忠信,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静怡、王忠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3豫01**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豫0103执12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判长 毛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