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570号原告:卢某,女,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被告:张某,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宛海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