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桑利坤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桑利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292号罪犯桑利坤,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小学肄业,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河���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内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桑利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3月26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光,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桑利坤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桑利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罪犯桑利坤对刑罚执行机关��阳市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该犯系累犯,且所判罚金刑未执行,建议对其本次减刑从严控制。经审理查明:罪犯桑利坤于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7月份,多次在内黄县盗窃电动自行车,盗窃价值约66050元。罪犯桑利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狱内消费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桑利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该犯多次犯盗窃罪,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所判处罚金刑未予执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控制。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及情节、罚金刑的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桑利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