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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得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得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9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得义,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12月25日被抓获羁押于安徽省临泉县看守所,于2016年12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0日被兰考公安局逮捕。辩护人王传云,刘文艺,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得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得义及辩护人王传云、刘文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徐得义无证驾驶其所有的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13省道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兰考县县城境内该省道与考城路交叉路口处,在右转进入考城路过程中,与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并将该两轮电动车挂入其车下,致程某被碾压当场死亡,两轮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得义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徐得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程某的家属孟某等人就民事赔偿已单独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豫0225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提起上诉,该案正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得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徐得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殡葬证、兰考县红庙镇东刘陈铺委土葬证明、收到条、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本院(2017)豫0225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张某、贾某、孟某、屈某、袁某、刘某(刘蕊玲)、吕某1、吕某2的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得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得义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及事故后支付丧葬费,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与证人证言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得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徐得义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魏思杰审判员  马俊超审判员  杨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