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郭太兵诉张从轩合伙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太兵,张从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太兵,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马角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芳,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从轩,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二郎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太,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太兵因与被上诉人张从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郭太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芳,被上诉人张从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江油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94元,退还郭太兵。审判长 周琳堤审判员 李华峰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母松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