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玉平与被执行人冷学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平,冷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平,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冷学义,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冷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玉平要求撤回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执1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治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