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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勉县新兴琉璃砖瓦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73号王建华、勉县新兴琉璃砖瓦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勉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建华与勉县新兴琉璃砖瓦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第一、第三条确定,王建华与勉县新兴琉璃砖瓦厂保留劳动关系,王建华退出工作岗位。勉县新兴琉璃砖瓦厂自2010年12月起每月应当支付王建华伤残津贴1400元(1800元/月×80%)和生活护理费665.70元(26629元/年÷12月×30%),限每月25日前支付,其支付标准依照汉中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直至勉县新兴琉璃砖瓦厂为王建华办理社会统筹劳动保险相关待遇时止。王建华就2017年4月30日前(之前尚欠)的伤残津贴的共计19138.9元,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中,勉县新兴琉璃砖瓦厂已将自2016年8月1日(及之前尚欠的)起至2017年4月30日的伤残津贴共计19138.9元履行完毕。王建华已领取了执行款19138.9元。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恢73号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申请执行费185元,由勉县新兴琉璃砖瓦厂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