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任殿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任殿芳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刑初77号自诉人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31862-0。住所地:开封市三里堡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人任殿芳,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开封县。自诉人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人任殿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赵保明的控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保���已实际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宋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