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邓昂、邓荷与魏鹏瞩、成都悦家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昂,邓荷,魏鹏瞩,成都悦家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24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邓昂,男,汉族,1991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申请执行人:邓荷,女,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魏鹏瞩,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被执行人:成都悦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 法定代表人:魏鹏瞩。 邓昂、邓荷与魏鹏瞩、成都悦家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24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昂、邓荷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邓昂、邓荷申请执行的(2017)川0124执62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有魏鹏瞩,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2017)川0124执620号案件并入本案执行,执行标的计入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7)川0124执620号案件并入(2017)川0124执621号案件并案执行。 审判长 肖友良 审判员 周兴文 审判员 周素芬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 斌 附案件清单: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金额(元) 1 2017-620 邓昂、邓荷 魏鹏瞩 157089 2 2017-621 邓昂、邓荷 魏鹏瞩、成都悦家酒店有限公司 287951 合计:445040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