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温秀梅与秦阳、路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秀梅,秦阳,路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359号申请人温秀梅,个体。被申请人秦阳,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人民政府职工。被申请人路建英,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人民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秀梅诉被告秦阳、路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秀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秦阳在毕克齐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联社开立的工资账户、路建英在察素齐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联社人民北路分社开立的工资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秦阳(身份证×××)在毕克齐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东分社开立的工资账户和被申请人路建英(身份证×××)在土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北路分社开立的工资账户的工资256600元。二、依法查封担保人任贵平所有的的坐落××旗西房权证土左房字第X**号平房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