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集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渭河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集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渭河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130号原告南京集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E1幢405室。法定代表人吕建来,董事长。被告陕西渭河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报地在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街西段34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集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渭河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鸿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集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1元减半收取81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110.5元,由原告南京集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颜景蓉人民陪审员 王卫星人民陪审员 沈务霞二一〇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