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5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张振林与北京东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林,北京东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第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51494号原告:张振林,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东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程洪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水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周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振林与被告北京东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扬国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林、被告东扬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水星、罗周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振林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东扬国际公司返还张振林投入的本金9700美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扬国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张振林在赶集网看到东扬国际公司的招聘广告,写明招聘金融交易员,零风险零投入,后张振林前往参加招聘培训,东扬国际公司称入金考核通过才能做交易员,并要求出钱开账户,张振林遂通过东扬国际公司的“EasyTrade外汇交易平台”入资,但其后发现该公司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包括:1、涉嫌非法经营:东扬国际公司并无经营期货的资质,但其平台经营的现货交易实质上是具有标准化的合约T+O、公开集中交易、未来才交付、保证金杠杆交易、对冲交易特点的期货交易,并无现货交易的物流、仓储、运输行为,买进卖出都收取高昂的手续费和点差费、隔夜库存费,该交易的本质是买空卖空的非法期货交易;2、涉嫌违规开户:根据相关期货现货交易法律文件,开户者须亲自签署“风险揭示书”、“个人开户申请表”等规范性文件才可以开户,但东扬国际公司只是收集了投资者的个人资料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就代开交易账户,并没有进行交易风险提示,并且片面夸大收益;3、侵吞交易资金:投资资金并未进入银行的第三方托管,而是直接转入交易平台账号,所有交易只是在对赌交易平台的软件里流转,东扬国际公司通过QQ群喊单软件后台操控软件造成投资者的巨额亏损(滑点、错误的交易方法、随意收取高额手续费、操纵交易软件等),且存在随意扣费的情形。4、在招揽客户过程中以招聘为幌子拉客户入金,存在一定的诈骗行为。因存在上述情形,张振林在EasyTrade平台上的交易应属无效,故账户尚存金额应予返还。被告东扬国际公司答辩称,案涉交易账户系张振林自己操作,不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EasyTrade平台是由EasyTradeHoldingco.,Ltd开办的,该公司是在塞舌尔注册的,东扬国际公司是该公司的代理商,仅从客户的交易费中按一个标准手2美金的标准收取手续费,与客户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平台从事的是现货交易不是期货交易;张振林的盈亏是由当天交易的产品类型和汇率差价决定的,与东扬国际公司无关;不存在随意扣费情形,张振林所称费用系赠金扣除。东扬国际公司共收取张振林佣金1654美元,不应对张振林的损失负责,且因为存在赠金问题,实际亏损的金额也与张振林主张的不一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5日,张振林作为甲方、见习资金管理人与乙方东扬国际公司签订《资金管理协议》,写明乙方账户名、账户及密码,其中账户号为xxxxx,约定:本协议只针对见习资金管理人(通过实盘考核达到公司标准)的资金管理培养人,由于乙方对甲方操作水平的认可,乙方委托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公司账户进行操盘,乙方将操盘收益的部分利润支付给甲方,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资金管理协议如下:甲方无权更改账户密码,同时无权以账户持有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提取任何资金。甲方应依本协议获得授权,代表乙方交易公司账户,对于公司账户存放的所有资金,发出指令为账户买入和卖出包括汇价合约、贵金属差价合约等产品。在交易过程中,甲方拥有独立交易指令下达权限,乙方无权干涉甲方交易。但乙方授权之风险控制单位可在甲方交易过程中进行指示督导。对于产生的分歧,双方应本着以公司利益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账户类型标准:$10000合约账户。交易品种:所有差价合约、贵金属差价合约。交易量限制:交易量须达到总账户资金的10%,至少有一笔单子满足20个点的浮动盈亏。盈利要求:(1)交易必须满足一个完整封闭的自然月;(2)盈利不小于初始资金量的12%,无产生巨大亏损订单,最长持有订单时间不超过72小时。甲方所操作的账户未能实现盈利目标,此时采取强制退出机制,甲方无权分配基本收益及提成,本协议自动解除。对于见习资金管理人操作造成的亏损乙方最多承担出资部分10%的亏损;过程中当亏损金额接近或达到整个账户资金的10%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并强制收回账户,亏损额度由乙方承担。如若甲方单方面恶意交易(总资金30%以上的仓位)或亏损达到账户资10%仍继续操作,此时采用强制退出机制,造成亏损则由甲方完全承担责任。合作方案与收益分配:(1)初级交易员底薪:陆仟元整,中级交易员底薪:一万元整,高级交易员底薪:一万伍仟元整。按所属级别发放底薪,额外部分的20%作为提成发放。(如甲方账户盈利未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4点要求,甲方无权分配基本收益及提成);(2)乙方按账户盈利部分的30%向甲方分配收益。张振林称,其2015年9月通过赶集网的招聘广告前往东扬国际公司,后得知必须通过入金考核才能被聘为交易员,要求一个月内达到20%的盈利,张振林遂于2015年10月8日开立了个人账号,但一直没有达到入职要求,到2016年2月达到入职标准,故签订了上述《资金管理协议》,东扬国际公司给了一个账号和一万元资金,但是仍然没有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张振林提交了赶集网上标明东扬国际公司的招聘广告以及其2015年9月16日收到的面试短信,广告写明“金融业高新销售6000+双休”,列明初级交易员、中级交易员、高级交易员等薪金待遇,并称,交易员只负责操作公司账户,不需外出寻找客户……您可以0风险0投入的付出直接参与进来。短信告知面试时间地点等。东扬国际公司对招聘信息及短信均不认可,并称上述《资金管理协议》中收益分配条款表明并不涉及入职问题;且该账户与本案所涉账户不同,与本案无关。双方均提交了张振林在EasyTrade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记录,显示张振林61308420账户交易记录: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25日投资产品包括GBPNZD.fx、GBPNZD.fx、USDJPY.fx、AUDUSD.fx、USOIL等,涵盖外汇、贵金属、原油等多种交易,总计入金9764美元,出金0,手续费-2618美元,盈亏-9617.74美元。双方认可入金金额中赠金500美元,实际总投入9200美元。其中,2016年8月19日出金936美金,下方有-94美元的记录;2016年8月23日出金168.5美元,下方有-506美元的记录。张振林称该94美元、506美元均是手续费,证明东扬国际公司随意扣费。东扬国际公司称系赠金扣除;因张振林一直在交易,平台两次赠与各300美金,另实盘大赛也有赠金,但为避免客户只用赠金交易,故出金时会有相应扣除。张振林称知道有赠金赠与,但不知扣除情况。东扬国际公司称张振林在起诉后还在交易,均是个人控制,随时可以出金,东扬国际公司并未控制;张振林认可账户系自己控制,并称起诉后的操作是为了验证是否还有赠金。东扬国际公司提交了2015年11月10日张振林报名参加东阳国际实盘交易大赛的报名表,报名表写明:交易员张振林报名参加东扬国际举办的实盘交易大赛,账号61308420,参赛资金5076美元,辅导老师王泰。本人已阅读实盘大赛须知,了解并愿意接受东扬国际实盘大赛的规章制度,申请参加比赛。比赛规则,写明比赛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第十三条写明,参赛者已经确认,外汇交易和差价合约交易属于杠杆产品,涉及风险。这些产品未必适合所有人,您应确保充分理解所涉及的风险。必要时请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东扬国际公司以此证明提示过投资风险。关于交易性质。张振林称涉案平台进行的贵金属交易是现货,原油、外汇都是期货。东扬国际公司称其从事的都是现货交易,但因为是平台代理,故无法提供现货交易的证据。关于经营资质。东扬国际公司称其系境外平台的代理商,境外平台在中国开展业务不需要资质,并提交了EasyTradeHoldingco.,Ltd2015年3月17日在塞舌尔共和国的公司注册证明及2015年6月7日签订的《介绍经纪商协议》,其中:公司注册证明仅为复印件;《介绍经纪商协议》中当事人为EasyTradeHoldingco.,Ltd,合同首部经纪商名字为杨倩倩,尾部经纪商盖章为东扬国际公司,内容包括:经纪商有意愿向第三方提供关于协议当事人的信息并给予金融服务的目的将第三方介绍给协议当事人;当事人授权于经纪商可向任何第三方人士提供以下信息: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授权代表或其员工提供的金融服务或其他相关服务,任何当前当事人已经公开并未撤回的正在使用的市场宣传材料、文件或信息,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联络信息。当事人授权于经纪商代办大中华区域第三方开通业务,但经纪商无权对所开账户进行任何操控;当事人授权经纪商在大中华区域进行多层经纪商业务开展。当事人将规定金融服务申请人的应付费用。当事人将会每月15号当日或左右将交易产生的佣金支付到交易账号61000000。返佣比例:欧元,返佣点数12$/lot;其他外汇,返佣点数15$/lot;黄金/原油,返佣点数20$/lot;白银,返佣点数50$/lot。张振林对该协议尾部手写日期是否为原件提出质疑,东扬国际公司称系原件,本院当庭核查,该手写内容是否原件无法辨别。关于是否存在操纵软件及操控交易问题。张振林称东扬国际公司通过后台操控软件;东扬国际公司称不存在该情形,并提交了其在MetaQuotes网站上咨询EasyTrade公司所用MT4是否为官网正版的网页,及2016年12月6日发件人xiejinyu的邮件回复内容,该回复称“您所咨询的连接提供的MetaTrader4平台是经过我们公司授权的交易平台。”张振林提交了QQ聊天记录,证明东扬国际公司的指导老师对其进行交易指导。其中,“情不知所起”聊天记录内容包括“美日做空!!!”“镑日做空!!!”“黄金做空”等,“王泰老师”聊天内容包括“现价进空“就是逢高放空”“早上给你们说的镑日空单,都谁做了?”等。东扬国际公司对该记录不予认可。经查一,EasyTrade平台网页载明:EasyTrade金融集团总部设立于RepublicofSeychelles,公司全称EasyTradeHoldingsCo.,Ltd.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开设多家分支机构和全资分公司。交易产品:外汇、贵金属、原油、差价。“交易平台”介绍处有MeTaTrader4免费下载链接。网页下方写明:我们提供包括外汇和其他产品的保证金交易,在交易时存在亏损大于初始注册资金额的风险,这些产品不一定适合每一位投资者,请确保您完全了解所涉及的风险。经查二,东扬国际公司经营范围中无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策划;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经本院释明,张振林表示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听由法院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如下:1、张振林在案涉平台上的交易是否有效;2、如交易无效,张振林的入金应否由东扬国际公司赔偿。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批复》中明确,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或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等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属于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本案中,从EasyTrade平台网页宣传内容、张振林账户交易记录等情况看,EasyTrade交易平台是以外汇、境外贵金属、原油买卖为交易内容的平台,东扬国际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平台获得外汇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也无证据证明该类交易属于现货交易,故该平台无论从交易标的物还是交易性质看,均不属于外汇或期货的合法交易场所;同时,东扬国际公司并无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无论其所提交的《介绍经纪商协议》真实与否,其向张振林推介该交易平台,帮助张振林办理外汇、原油、贵金属开户、入金手续并收取费用等行为,均属未经许可行为,应属无效。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亦属无效。焦点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张振林与东扬国际公司之间签订的《资金管理协议》、实盘大赛报名表非案涉账号交易的基本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张振林系因东扬国际公司的推荐并在东扬国际公司提供的平台上进行交易,张振林虽系自行操作账户,但该交易无效的直接原因系交易平台及东扬国际公司的资质问题,虽东扬国际公司否认招聘事宜,但从张振林提交的招聘广告、面试短信及《资金管理协议》中提到的交易员底薪等内容,不能排除东扬国际公司在招徕投资方面存在不当行为,故东扬国际公司对合同无效以及张振林的资金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同时,东扬国际公司称其仅收取佣金并提交了无法辨别是否为原件的《介绍经纪商协议》,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收取所称佣金之外不存在其他收益,亦不能证明张振林入金的实际去向,东扬国际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交易行为及双方合同无效,东扬国际公司应对张振林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双方认可张振林入金9200美元,东扬国际公司应予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2条,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本案关于外币偿还问题可以参照该规定,张振林主张偿还美元并按实际履行日汇率折价符合该规定,故本院对张振林要求东扬国际公司返还9200美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张振林超出该金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资产管理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本案中,张振林的账户系其本人操作,并非委托东扬国际公司为其进行资产管理,双方之间不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双方因交易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张振林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由起诉有所不当,本院依法将案由调整为合同纠纷。综上,本院对张振林提出的诉讼请求在9200美元范围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东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振林9200美元;二、驳回原告张振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原告张振林负担73元、被告北京东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英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人民陪审员 周学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利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