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16上海鹏铭建筑有限公司与何保卫、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鹏铭建筑有限公司,何保卫,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5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鹏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裕南村七队。法定代表人徐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亮,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何保卫,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生,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东方大道东方都市9幢A108号。法定代表人谭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上海鹏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铭公司)与被告何保卫、被告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何保卫给付鹏铭公司工程款2783229.24元,并自2012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华盛公司对工程款中的2403009.44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89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914元,由何保卫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鹏铭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鹏铭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玮执行员 郭以军执行员 王新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国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