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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行终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澄迈县老城镇文玉村民委员会文楠村民小组、澄迈县老城镇文玉村民委员会玉堂村民小组与澄迈县人民政府、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澄迈县老城镇文玉村民委员会文楠村民小组,澄迈县老城镇文玉村民委员会玉堂村民小组,澄迈县人民政府,澄迈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行终549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琼行终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澄迈县老城镇文玉村民委员会文楠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泽发,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澄迈县老城镇文玉村民委员会玉堂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陈德江,组长。以上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法定代表人:吉兆民,县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孝义,局长。以上两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冠飞,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以上两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聪,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澄迈县老城镇文玉村民委员会文楠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文楠村小组)、澄迈县老城镇文玉村民委员会玉堂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玉堂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澄迈县人民政府、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96行初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对本案进行了听证。上诉人文楠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王泽发、上诉人玉堂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陈德江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熊磊,被上诉人澄迈县人民政府、澄迈县国土资源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冠飞、杜聪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文楠村小组、玉堂村小组请求撤销澄迈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老城镇文楠、玉堂村民小组申请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故本案被诉的主体应当是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其将澄迈县人民政府一并列为被告不当。经依法释明后,文楠村小组、玉堂村小组不同意变更被告,一审法院遂裁定驳回文楠村小组、玉堂村小组对澄迈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上诉人文楠村小组、玉堂村小组共同上诉认为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澄迈县人民政府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国土部门只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调查部门,对外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并承担法律责任的部门是县级人民政府。因此澄迈县人民政府是本案中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责任单位。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据此,上诉人既可以向澄迈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直接提出处理申请,向澄迈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应视为向澄迈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并且,上诉人起诉时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审裁定遗漏审查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责令澄迈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上诉人的权属争议申请。上诉人曾于2012年、2014年、2015年三次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涉案土地问题,澄迈县人民政府均未依法受理,并给予答复。反而授意纵容澄迈县国土资源局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是违法乱作为。综上,澄迈县人民政府作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责任主体,其违法行为已经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将其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有利于处理本案的土地权属纠纷。被上诉人澄迈县人民政府、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共同答辩称,两位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曾先后三次提出处理涉案土地问题的申请,澄迈县人民政府均未做出过答复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据此,上诉人有权向澄迈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本案土地权属纠纷的申请。在本案中,上诉人曾先后多次向澄迈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申请处理涉案土地权属纠纷未果。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责令澄迈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依法处理上诉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将澄迈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有利于本案土地权属纠纷的实际解决,亦可避免驳回起诉后,上诉人可能再次向澄迈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并起诉所造成的诉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未能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驳回上诉人对澄迈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96行初34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珊茹审 判 员 魏文豪审 判 员 孔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宗帅书 记 员 闵泽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