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莉、刘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莉,刘冰,褚双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莉,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冰,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审第三人:褚双阳,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上诉人朱莉因与被上诉人刘冰、原审第三人褚双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朱莉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莉撤回上诉,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97元,减半收取1998.5元由上诉人朱莉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997元,由朱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焰审判员 申斌审判员 丰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