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霞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745号李霞,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唐家窑村3组56号,联系方式1510086****。沧州聚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沧州聚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所在地青县马厂经济技术开发区荆花道晨光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巨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57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沧州聚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沧州聚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45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沧州聚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沧州聚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相当于1545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沧州聚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沧州聚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