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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黎金根、黎桂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金根,黎桂英,黎志平,黎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黎金根,男,1962年4月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黎桂英,女,1941年4月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黎志平,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黎华平,女,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黎金根申请执行黎桂英、黎志平、黎华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查明:黎桂英、黎志平、黎华平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