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与大连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大连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证保1号申请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负责人:郭玉有,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兆信,系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法定代表人:梁衍锋,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大连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申请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申请。保全费5000元全部退还给申请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村民委员会。审 判 长 孙士平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谷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