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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3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春建、杨进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建,杨进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春建,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进喜,绰号“落牙”,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遂溪县。因本案,2017年2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建、杨进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春建、杨进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3年10月29日期间,同案人杨某2(已死亡)、杨某3(已被判刑)等人合股,在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南境一空地搭建竹棚,以“翻摊”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招揽湛江各地的赌客前来参与赌博,从中获利。赌场每天从上午10时至下午17时开场,参赌人数少则三、四十人,多则七十多人,每人每次下注赌资至少一百元起至数万元不等。赌场人员分工明确,分有“盖番摊子”、“拨摊子”、“做数”和“望风”等。被告人杨进喜在赌场负责“盖番摊子”、同案人杨某3在赌场里负责“拨摊子”,每天领取赌场工资150元不等;同案人杨某2兼管理赌场的日常工作、发放赌场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赌场赌资的管理,同案人郑虾在该赌场管理赌场的日常工作。该赌场雇佣了被告人杨春建及同案人杨某4(已判刑)、杨某5(绰号“阿某”,在逃)、杨某6(在逃)等人为赌场“做数”等,每人每天的工资为150元。该赌场每次从赌客赢款中抽取渔利3%,赌场散场后,由“做数”的工作人员将赌资清点汇总,交回杨某2或郑虾,再由杨某2当场给赌场工作人员发放工钱。为方便赌客,该赌场还雇请专人煮饭,免费向赌客提供餐食。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春建、杨进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春建、杨进喜的供述;同案人杨某3、郑虾、杨某4的供述;证人杨某7、梁某1、何月、林某、许某、梁某2、冯某、杨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春建、杨进喜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广东南方电视台拍摄赌场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建、杨进喜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场做工作人员,违法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春建、杨进喜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春建、杨进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春建、杨进喜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秩序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春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进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哲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力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