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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7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余祖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祖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祖春,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行长。上诉人余祖春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9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祖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祖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田源审判员  傅 敏审判员  刘冠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奕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