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昌和、天津市联合利丰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和,天津市联合利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李昌和,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联合利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6号417。法定代表人:赵峰。本院在执行李昌和与天津市联合利丰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昌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俊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