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2063宦建国与朱荣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宦建国,朱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2063号申请执行人:宦建国,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执行人:朱荣华,男,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宦建国与被执行人朱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8850.8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暂时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根审判员 林 星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拯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