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华县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建设、卜红旗、刘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范建设,卜红旗,刘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国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建设,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卜红旗,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秀丽,女,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华县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建设、卜红旗、刘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赵庆宏审判员  刘龙飞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