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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喜龙与迟清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龙,迟清武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901号原告:刘喜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军,男。被告:迟清武,男。原告刘喜龙与被告迟清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喜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迟清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喜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迟清武购买刘喜龙“时代轻卡汽车”合同有效。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5日,刘喜龙将自有的车牌号为黑G845**时代轻卡汽车出卖给迟清武,约定成交价为26700元,双方签订了《卖车合同》。迟清武购车至今已长达16个月,迟清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迟清武未出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5日,刘喜龙将自有的牌照为黑G845**号时代牌中型普通货车以26700元出卖给迟清武,双方签订《卖车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当日,刘喜龙将车辆交付给迟清武使用。同时,迟清武交付给刘喜龙26700元车辆买卖款。合同签订后,车辆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另查明,2017年5月13日,刘喜龙已将涉案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给迟清武。本院认为,刘喜龙与迟清武所签订的《卖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刘喜龙主张与迟清武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的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喜龙与迟清武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喜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佶铭书 记 员  沈伟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