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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xx与雷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雷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李xx委托代理人李xx。被执行人雷x委托代理人雷xx,陕西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雷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雷x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70000元整;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案款,双方达成协议之日钱款交接完毕。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0951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917号判决书执行终结。故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917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