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虢某、李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虢某,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刑初42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虢某,女,1976年2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庐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56年1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醴陵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庐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邱良萍,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虢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红、吕朝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虢某、李某及其辩护人邱良萍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初至8月2日,被告人虢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在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某镇出租屋内,对外虚构李某为祖传中医,虢某为采药师,二人系公媳关系,能治疗多种疑难杂症,并制作了锦旗、名片,以及通过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李某假冒祖传中医给人把脉、开药方,虢某负责抓药、熬药和收钱,以治病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期间,共骗取被害人陈某1等人共计人民币73670元。具体情况如下:⑴2016年1月份,被告人虢某在某地做义工时认识被害人杨某1,谎称自己为采药师,家中有中医师傅李某。5月19日,被害人杨某1、汪某1、汪某2到出租房内找被告人虢某、李某看病,虢某、李某收取被害人杨某1、汪某1、汪某2共计人民币9600元。⑵2016年5月初,被告人虢某结识在某地做义工的曾某1,谎称被告人李某系其公公,开中医诊所的,二人经常上山采药,骗取曾某1信任,给被害人曾某1治疗疾病,收取人民币2000元。⑶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虢某、李某给被害人陈某1祛除蛇精、治疗腰病,收取人民币5200元;给余某1治疗鼻炎,收取人民币4000元;给陈某3治疗咳嗽、皮肤病等,收取人民币3000元;给尹某、余某2函治疗疾病,收取人民币2800元。⑷2016年5月中旬,被害人马某1通过曾某1介绍到被告人虢某、李某处治疗颈椎病,虢某、李某收取人民币200元。⑸2016年5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胡某1治疗糖尿病,收取人民币2800元。⑹2016年5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许某1、许某2治疗疾病,收取人民币10000元。⑺2016年5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张某治疗疾病,收取人民币8900元。⑻2016年6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马某2(法号释X1)治疗风湿,收取人民币1800元。⑼2016年6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袁某(法号释X2)治疗疾病,收取人民币2400元。⑽2016年6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李某1治疗胃病,收取人民币2000元。⑾2016年6月左右,二被告人给被害人刘某(法号演X)治疗胃病,收取人民币3400元。⑿2016年6月29日,二被告人给被害人田某、叶某1治疗疾病,共收取人民币4470元。⒀2016年6月初,二被告人给被害人宋某治疗疾病,收取人民币4800元。⒁2016年6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李某2、李某3治疗疾病,共收取人民币1200元。⒂2016年6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牛某、李某4治疗疾病,共收取人民币1200元。⒃2016年7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陈某2治疗皮肤病,收取人民币2200元。⒄2016年7月16日左右,二被告人给被害人涂某治疗皮肤病,收取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虢某将骗取赃款部分用于二人日常开销,部分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内。2016年8月2日,公安机关在濂溪区某镇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虢某、李某。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虢某银行卡等物品。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快递单、人口信息等;被害人陈某1、余某1、陈某2、马某2、袁某、杨某1、李某1、牛某、李某4、李某3、李某2、刘某、涂某、田某、叶某1、曾某1、王某、张某、许某1、许某2、马某1、胡某1的陈述;被告人虢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手机短信、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虢某、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虢某、李某定罪量刑,并建议对被告人虢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虢某辩称:1、其对外并未做宣传;2、其为被害人看病所得收入是准备用来做善事的;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我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邱良萍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从犯意的提起、所起作用、赃款的分配来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其积极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恳请人民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初至8月2日,被告人虢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在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某镇出租屋内,对外虚构李某为祖传中医,虢某为采药师,二人系公媳关系,能治疗多种疑难杂症,并制作了锦旗、名片,以及通过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李某假冒祖传中医给人把脉、开药方,虢某负责抓药、熬药和收钱,以治病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期间,共骗取被害人陈某1等人共计人民币73670元。具体情况如下:⑴2016年1月份,被告人虢某在某地做义工时认识被害人杨某1,谎称自己为采药师,家中有中医师傅李某。5月19日,被害人杨某1、汪某1、汪某2到出租房内找被告人虢某、李某看病,虢某、李某收取被害人杨某1、汪某1、汪某2共计人民币9600元。⑵2016年5月初,被告人虢某结识在某地做义工的曾某2(曾某1),谎称被告人李某系其公公,开中医诊所的,二人经常上山采药,骗取曾某2信任,给被害人曾某2治疗疾病,收取人民币2000元。⑶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虢某、李某给被害人陈某1祛除蛇精、治疗腰病,收取人民币5200元;给余某1治疗鼻炎,收取人民币4000元;给陈某3治疗咳嗽、皮肤病等,收取人民币3000元;给尹某、余某2函治疗疾病,收取人民币2800元。⑷2016年5月中旬,被害人马某1通过曾某1介绍到被告人虢某、李某处治疗颈椎病,虢某、李某收取人民币200元。⑸2016年5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胡某1治疗糖尿病,收取人民币2800元。⑹2016年5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许某1、许某2治疗疾病,收取人民币10000元。⑺2016年5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张某治疗疾病,收取人民币8900元。⑻2016年6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马某2(法号释X1)治疗风湿,收取人民币1800元。⑼2016年6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袁某(法号释X2)治疗疾病,收取人民币2400元。⑽2016年6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李某1治疗胃病,收取人民币2000元。⑾2016年6月左右,二被告人给被害人刘某(法号演X)治疗胃病,收取人民币3400元。⑿2016年6月29日,二被告人给被害人田某、叶某1治疗疾病,共收取人民币4470元。⒀2016年6月初,二被告人给被害人宋某治疗疾病,收取人民币4800元。⒁2016年6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李某2、李某3治疗疾病,共收取人民币1200元。⒂2016年6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牛某、李某4治疗疾病,共收取人民币1200元。⒃2016年7月,二被告人给被害人陈某2治疗皮肤病,收取人民币2200元。⒄2016年7月16日左右,二被告人给被害人涂某治疗皮肤病,收取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虢某将骗得赃款部分用于二人日常开销,部分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内。2016年8月2日,公安机关在濂溪区某镇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虢某、李某。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虢某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554.5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2、杨某1、汪某1、汪某2、李某1、李某4、叶某2、田某、李某2、李某3、胡某1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370元,并取得了谅解。另外,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主动向其他被害人退赔人民币875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药方、记录本、采购采药收据凭证、名片、声明等涉案物品以及被告人虢某的银行卡和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44554.5元。(2)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3)虢某工商银行卡账户明细。(4)情况说明,证实李某在讯问笔录中提到的出租房的隔壁大妈经核实是胡某1,九江叫田某的女子经核实是田某,山东许女士经核实是许某1、许某2姐妹,被害人胡某1陈述笔录中的“李某5”经公安机关核实为“李某6”,被害人张某、许某1、许某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故将自述材料及相关证据邮寄至赛阳派出所,以说明情况。(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虢某、李某的身份情况。(6)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微信转账照片,证实2016年5月陈某1通过曾某1介绍认识李某和虢某,后李某说陈某1身上有不干净的东西,是蛇精附体,虢某就在一旁一唱一和,后虢某找陈某1要红包,给了钱后,李某就在陈某1背上打了两掌,称妖魔已被驱走。陈某1称其经常手脚发麻、干咳、腰痛,其老公腰椎痛、鼻炎,李某称都能治,并为他们号脉、开药,虢某负责抓药、熬药、收钱。陈某1在李某、虢某处吃了六个疗程的药,驱逐蛇精给了1000元红包,共花费5200元;其女儿陈某3吃了四个疗程的药,蒸了三次澡,共花费3000元;其老公余某1吃了五六个疗程的药,蒸了三次澡,共花费4000元;其老公余某1的前妻尹某、儿子余某2都是吃了两个疗程的药,蒸了一次澡,共花费2800元。另外,陈某1供养某地的演X法师,并替演X法师支付了2600元,帮胡某1支付三个疗程的药及两次蒸澡费用共计2200元,帮李某1支付了600元。(7)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证实虢某称李某是爸爸,并称李某医术很厉害,14岁开始学医。余某1找李某看鼻炎,在李某、虢某处吃了五六个疗程的药,蒸了三次澡,共花费4000元;余某1的妻子陈某1吃了六个疗程的药,驱逐蛇精给了1000元红包,共花费5200元;其女儿陈某3吃了四个疗程的药,蒸了三次澡,共花费3000元;其前妻尹某、儿子余某2各吃了两个疗程的药,蒸了一次澡,二人共花费2800元。另外,余某1夫妻供养某地的演X法师,并替演X法师支付了2600元,帮胡某1支付三个疗程的药及两次蒸澡费用共计2200元,帮李某1支付了600元。(8)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实其母亲陈某1听说李某医术很高明,治好了好多人,就带其去看病。其当时咳嗽比较厉害,李某就开了一个疗程的药说吃完就能好。第二个星期陈某3还是咳嗽,又在李某处开了一个疗程的药。后来陈某3说其嘴唇不舒服、手臂毛囊有疙瘩,李某说他能治好,后又开了一个疗程的药和一个疗程的皮肤药,并开了三次泡澡的中药。李某表示这些药吃完就一定会好。开完药后,虢某负责抓药并熬药。陈某3在李某处看病共花费3000元。(9)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实其是通过曾某1介绍到“神医”处看病,“神医”自称什么病都能治,一年能治好五万人,很多人很难治的病他都能治好,之后“神医”给马某1开了一些药,还让其蒸了一次澡,并向马某1要了1000元医疗费。蒸完澡后,马某1感觉身体有虚脱感,并打电话给“神医”,“神医”说其是重感冒,叫其马上吃感冒药,其没信。后在朋友的帮助下去了某地医务室挂盐水,身体也就恢复了。之后,马某1打电话给曾某1要求退钱。次日,虢某来马某1店里还了800元钱。(10)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5、6月份,李某、虢某租住到李某1家,并自称是公媳关系。李某说他什么病都能治好,很多人都在他那里看病。陈某1说可以供养胡某1,看病的钱由陈某1出。李某说能根治胡某1的糖尿病,要吃四个疗程的药,蒸澡能治皮肤病。李某开好药方后,虢某抓药、熬药。一个疗程药600元,蒸澡一次200元,胡某1一共要付2800元,陈某1帮胡某1支付了2200元,胡某1自己支付了600元。(1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其听说村里住了一位老中医(李某)可以治疗皮肤病,而且听说效果不错,就找到李某看病。李某说陈某2的顽固性皮炎可以在他那里治好。虢某负责收费。陈某2在李某处蒸澡五次共计1500元,拿药700元,总计花费2200元。(12)被害人马某2(法号:释X1)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其感觉全身软绵绵提不起精神,其师父释X3告诉其某地附近有个李姓中医可以治病,于是其和师兄释X2一起找这位李姓中医看病,见过面后知道他叫李某,他先号脉,之后告诉马某2患有风湿,并称可以治好,需先泡药澡,再喝中药。虢某专门负责拿药和收钱。马某2一共泡了三次药澡,拿了两次中药,共计花费1800元。(13)被害人袁某(法号:释X2)的陈述,证实某地出租内那里有两个“医生”,一男一女,女“医生”讲她是男“医生”的儿媳妇。男“医生”主要负责看病、开药方,女“医生”负责配药、抓药、熬药和收钱。袁某是通过一个姓曾的居士认识那个女“医生”,女“医生”说跟她一起的男“医生”是祖传中医,很多病都能治好。之后袁某在这两个“医生”处看病花费2400元。(14)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其在某地做义工和虢某结识,虢某自称是采药师,并称家里有个中医叫李某,主要治疗风湿,她跟李某学了两年多医。2016年2月,其和老公汪某1、儿子汪某2到李某处看病。之后,2016年5月,其三人再次找李某看病。杨某1在李某处看病花费3600元,汪某1在李某处看病花费2000元,汪某2在李某处看病花费4000多元。(15)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其因患胃炎曾找李某、虢某处看过病,李某负责把脉、开药方,虢某负责抓药、熬药。其一共看过三次,开了三个疗程的药、蒸澡一次,共花费2000元,陈某1替其支付了600元,其自己支付了1400元。(16)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朋友李某1介绍认识“中医”李某,李某给牛某开了一个疗程的药,牛某向自称是李某“儿媳妇”的人支付了600元。(17)被害人许某1、许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8日,其姐妹二人通过“小曾”结识李某、虢某。虢某自称是李某的儿媳妇,并称李某祖上世代中医,四岁起开始学习中医采药。后其姐妹二人便于2016年5月20日搬到李某、虢某的住处接受治疗,期间,共花费治疗费10000元。(1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曾某1介绍认识李某,后张某在李某租住的房子住下,由李某给其看病,李某给其开了汤药和蒸澡,并说张某身上有附体。李某、虢某二人收取张某医药费及驱附体红包共计8900元。(19)被害人曾某2的陈述及转账照片,证实其叫曾某1,身份证上是曾某2。2016年5月初,其在某地做义工时和虢某同住一个宿舍。虢某自称其父亲李某在老家开中医诊所,她经常和李某上山采药。2016年5月中旬,因曾某1身体不舒服就找到李某、虢某帮其调理身体,李某负责把脉、开药,虢某负责抓药、熬药,曾某1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给虢某人民币2000元。(20)被害人刘某(法号:演X)的陈述,证实2016年5、6月份,其听说某地附近那里有个“医生”能看好病,之后其便找该“医生”李某看胃病,总共治过四五次,第一次花了800元,后面三四次是余某1替我支付的医药费。(21)被害人田某、叶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9日其母女二人找李某治病,田某先后蒸澡六次,吃了两个疗程的药,共计花费2400元,叶某2吃了三个疗程的药,蒸澡一次,泡手一次,共计花费2200元,其二人还买了10瓶氨基酸花了170元。(2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初,其夫妻二人带着儿子宋某一起找李某、虢某看病。李某负责把脉、开药方,并说宋某身上有附体,是老家的土地神位没安好,王某便打电话按李某讲的方法安神位。后来宋某还是躁狂的厉害,李某、虢某说宋某身上有三个附体,很严重,要超度驱走才能把病治好,并向王某要33300元红包,后王某嫌多,并产生怀疑就没给。宋某在李某处吃了十多天的药、蒸澡四次,花费4800元,王某在李某处吃了五六天的药、蒸澡一次,花费1200元,王某的老公在李某处蒸澡一次,花费200元,所有费用都是现金支付给虢某的。(23)被害人李某3、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兄妹二人在李某、虢某处接受过治疗,分别花费治疗费600元,共计1200元。(24)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证实其听朋友李某1说有位中医(李某),会治各种疑难杂症,很有名气,据说癌症都能治,所以便慕名而去。2016年六七月份,李某1带其去找李某看病,李某给其开了一个疗程的药和一次蒸澡,李某4将医疗费600元交给了虢某。(25)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6日左右,其父母代其去找李某看病,李某负责把脉,“儿媳妇”(虢某)负责抓药、熬药,并安排涂某蒸澡。涂某在李某处吃了一个疗程的药花费600元,交了四次蒸澡的钱800元,一共花费1400元。(26)被告人虢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5月左右,其带李某到九江来给某地的本X法师免费治疗风湿,后其二人打算在九江行医赚钱,因为东林寺这边的人信佛,容易相信,还有全国各地的人,人很多,所以其和李某以父女相称,跟别人说其二人是祖传中医,可以治疗各类风湿、皮肤病,同时别人有胃病、妇科病、糖尿病、高血压、神经病也都顺带一起治疗。李某负责看病开药方,虢某负责抓药、熬药、收钱,给人治病的费用是虢某定的,一般一个疗程吃七、八天的药,收费600元至800元,蒸澡一次收费200元,其二人先后给某寺的道X看过风湿,收了1800元;给某寺的道X看过子宫肌瘤,收了2400元;给杨某1治高血压、妇科病、风湿,收了3600元,杨某1老公治风湿、前列腺炎,收了2000元,杨某1儿子治疗鼻炎、身体很虚,收了4000元;陈书记的女儿陈某2治牛皮癣,陈书记的爸爸治肠炎,共收了他们3200元;某村一个姓涂的女子治湿疹,收了1400元;某村的房东李某1看胃病,收了2000元,其中陈某1代为支付了600元;李某1带来的两个女性朋友,治胃病,共收了1200元;李某1的亲戚田某、叶某2看皮肤病和肠胃病,收了4770元;李某1隔壁胡某2治糖尿病和皮肤病,收了2800元,其中陈某1代其支付2200元;胡某2的子女李某2、李某3、李某5,三人治病共收了1835元;陈某1、陈某1女儿陈某3、余某1、余某1的前妻、余某1的儿子一家看病,共支付15000元;演X法师看肠胃病,自己出了800元,陈某1夫妻代为支付了2600元;某商业街的女老板最后只收了她200元;内蒙古法号慧X的张某治病,支付了8900元;山东的许某2、许某1姐妹看病,支付了10000元;河南的王某儿子宋某治病,支付了4800元;某地的义工曾某2看病,支付了2000元。帮人治病收的钱由虢某管理,用于平时生活开销、买药,剩下的钱李某没有分得。(2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16岁的时候跟一个挖中药的老人零零散散学挖了两年草药,学了点中医皮毛,但未从事过医生或者医药行业,一直在外打工直到遇到虢某。2016年5月虢某叫其到某地帮本X大师治疗风湿病,后面就发展成为在九江治病赚钱。李某主要负责看病、开药方,虢某负责收钱、抓药、熬药、到外面游说客人。其二人先后给某寺的道X看过风湿,收了1800元;给某寺的道X看过子宫肌瘤,收了2400元;给杨某1治高血压、妇科病、风湿,收了3600元,杨某1老公治风湿、前列腺炎,收了2000元,杨某1儿子治疗鼻炎、身体很虚,收了4000元;陈书记的女儿陈某2治牛皮癣,陈书记的爸爸治肠炎,共收了他们3200元;某村一个姓涂的女子治湿疹,收了1400元;某村的房东李某1看胃病,收了2000元,其中陈某1代为支付了600元;李某1带来的两个女性朋友,治胃病,共收了1200元;李某1的亲戚田某、叶某2看皮肤病和肠胃病,收了4770元;李某1隔壁胡某2治糖尿病和皮肤病,收了2800元,其中陈某1代其支付2200元;胡某2的子女李某2、李某3、李某5,三人治病共收了1835元;陈某1、陈某1女儿陈某3、余某1、余某1的前妻、余某1的儿子一家看病,共支付15000元;演X法师看肠胃病,自己出了800元,陈某1夫妻代为支付了2600元;某街的女老板最后只收了她200元;内蒙古法号慧X的张某治病,支付了8900元;山东的许某2、许某1姐妹看病,支付了10000元;河南的王某儿子宋某治病,支付了4800元;某地做义工曾某2看病,支付了2000元。药价都是虢某定的,钱都是虢某收的,李某没有分得一分钱,但李某的日常开支由虢某负责。(28)现场勘验、搜查笔录。(29)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相互辨认的情况。(30)手机短信及快递单,证实虢某购买中药的相关情况。(31)谈话笔录及谅解书,证实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2、杨某1、汪某1、汪某2、李某1、李某4、叶某2、田某、李某2、李某3、胡某1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32)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过湖南省醴陵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某的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建议适用社区矫正。(33)关于虢某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回复函,证实经长沙市望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走访调查,建议虢某不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虢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主动代其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虢某提出的辩解,经查,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虢某对外虚构李某为祖传中医,虢某为采药师,能治疗多种疑难杂症,并制作了锦旗、名片,以及通过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故该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邱良萍提出被告人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假冒祖传中医给人把脉、开药方,积极参与犯罪,且虽然被告人李某没有参与赃款分配,但其二人犯罪违法所得用于其二人平时日常开销,因此,被告人李某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邱良萍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醴陵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法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44554.5元及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主动缴纳的赔偿款人民币8750元用于退赔陈某、余某、许某1、许某2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宝池人民陪审员 王义长人民陪审员 胡一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