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3145焦连军与董晨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连军,董晨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145号原告:焦连军,男,196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晨伟,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连军与被告董晨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连军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焦连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连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焦连军负担。审判员 张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