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民申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马涛、王通运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涛,王通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涛,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代理人:马林,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系马涛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通运,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再审申请人马涛因与被申请人王通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涛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双方诉争的车库东后檐墙不属于马涛所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马涛提供的《字据》、《赵堡村民调关于马涛东墙处理意见》以及张某、尹某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侯定、侯天保的笔录效力低于书证的效力,勘验笔录不能证明应有宅基地的长宽尺寸。原审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偏袒被申请人。王通运提交意见称,侯定、侯天保是《赵堡村民调关于马涛东墙处理意见》和《字据》的协议人和见证人,又是赵堡村大队干部,两人向法庭做的笔录是公正的,勘验笔录证明马涛的宅基地长宽已达到自己的面积。请求依法驳回马涛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对《字据》中“东住户”的理解产生分歧,经法院调查,该《字据》的参加处理人侯定、侯天保均表示“东住户”指的是王全占、顺永抓、杨西占、王通运四户而非马涛。《赵堡村民调关于马涛东墙处理意见》仅系基层民调组织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后所作出的处理意见,并未得到相关利益人即王运通的同意,同时该《处理意见》也没有表示将本案争议的墙体归马涛所有。最后,证人张某、尹某均为立字据人,原审认为证人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不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认定“东住户”并不是指马涛,车库东正墙不属于其所有,并无不当。关于侯定、侯天保的调查笔录的效力问题。侯定时任村副支部书记,侯天保时任二街书记,二人是《字据》的参加处理人,《字据》也是侯定所写,法院对二人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事实,并不属于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形。马涛虽主张勘验笔录不能证明宅基地的应有面积,但马涛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宅基地包括车库东正墙,原审依法驳回马涛要求王通运不得阻挠其拆除属于自己的车库东后檐墙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