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温秀珍、韦英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秀珍,韦英权,韦春芳,韦小宁,韦英芬,韦英程,韦英恒,唐上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温秀珍,女,1932年7月9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韦英权,男,1964年7月6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韦春芳,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韦小宁,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韦英芬,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区,申请执行人韦英程,男,1967年8月5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韦英恒,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唐上威,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温秀珍、韦英权、韦春芳、韦小宁、韦英芬、韦春华、韦英程、韦英恒与被执行人唐上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上威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唐上威赔偿给原告温秀珍、韦英权、韦春芳、韦小宁、韦英芬、韦春华、韦英程、韦英恒死亡赔偿金6672.5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唐上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