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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财保2号申请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代家湾社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董广利,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贾仑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5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559万元的保全担保。2017年5月25日,宝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570万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提供559万元的保全担保。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请申请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原告如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周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若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