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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1999号原告: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庄北工业园区天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江昌富,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以松,住江苏省江都市真武镇。被告:黑龙江省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B座C区九楼。法定代表人:耿兴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喜,黑龙江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因其公司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B座C区九楼,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查,被告黑龙江省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18号5楼A区,而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B座C区九楼,本院无管辖权,被告管辖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宇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