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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鹏与朱佳琦、朱由锋、周钦龙、吕玉珍、屠洪宾、屠金财、姚淑霞、金哲、金光旭、赵桂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朱佳琦,朱由锋,周钦龙,吕玉珍,屠洪宾,屠金财,姚淑霞,金哲,金光旭,赵桂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852号原告:孙鹏,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姜秀平,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梅,女,鸡东县兴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佳琦,男,汉族,学生。被告:朱由锋,男,汉族,农民。被告:周钦龙,男,汉族。被告:吕玉珍,女,汉族。被告:屠洪宾,男,汉族,学生。被告:屠金财,男,汉族。被告:姚淑霞,女,汉族。被告:金哲,男,朝鲜族。被告:金光旭,男,朝鲜族。被告:赵桂顺,女,朝鲜族。原告孙鹏与被告朱佳琦、朱由锋、周钦龙、吕玉珍、屠洪宾、屠金财、姚淑霞、金哲、金光旭、赵桂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春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延洪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