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鹏与朱佳琦、朱由锋、周钦龙、吕玉珍、屠洪宾、屠金财、姚淑霞、金哲、金光旭、赵桂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朱佳琦,朱由锋,周钦龙,吕玉珍,屠洪宾,屠金财,姚淑霞,金哲,金光旭,赵桂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852号原告:孙鹏,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姜秀平,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梅,女,鸡东县兴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佳琦,男,汉族,学生。被告:朱由锋,男,汉族,农民。被告:周钦龙,男,汉族。被告:吕玉珍,女,汉族。被告:屠洪宾,男,汉族,学生。被告:屠金财,男,汉族。被告:姚淑霞,女,汉族。被告:金哲,男,朝鲜族。被告:金光旭,男,朝鲜族。被告:赵桂顺,女,朝鲜族。原告孙鹏与被告朱佳琦、朱由锋、周钦龙、吕玉珍、屠洪宾、屠金财、姚淑霞、金哲、金光旭、赵桂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春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延洪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