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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李华均与程明亮、程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均,程明亮,程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7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李华均,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程明亮,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程兴明,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程明亮、程兴明价值88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锡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