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学兰、陈永英等与郑友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兰,陈永英,杨中原,杨祯慧,郑友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745号原告:王学兰,女,193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陈永英,女,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杨中原,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杨祯慧,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郑友库,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418号。负责人:董健,总经理。原告王学兰、陈永英、杨中原、杨祯慧与被告郑友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庭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兰、陈永英、杨中原、杨祯慧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兰、陈永英、杨中原、杨祯慧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永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