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梁建军与李瑞龙、慕亚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军,李瑞龙,慕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军,男。被执行人李瑞龙,男。被执行人慕亚飞,女。梁建军与李瑞龙、慕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陕0829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李瑞龙、慕亚飞于2017年2月27日之前清偿梁建军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瑞龙、慕亚飞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瑞龙、慕亚飞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薛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梁建军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拴成审 判 员 张探成代理审判员 周学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亚峰 微信公众号“”